配偶不在國內生產,勞工究竟是否可請陪產假?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設計重點在於分娩事實發生,而非地點或陪伴方式。綜上所述,配偶不在國內生產,勞工仍得依法請陪產假。其理由在於:(一)立法目的不僅在於物理陪伴,更在於心理支持與家庭責任的參與;(二)條文文字未限定國內或國外,僅要求分娩事實存在;(三)類比喪假的立法目的,已顯示法律保障勞工在親屬重大人生事件中的參與權,即使未能在場仍應給假;(四)現代科技陪伴與跨國家庭實況,更支持此一寬鬆解釋。對勞工而言,若配偶在國外生產,應妥善保存相關醫療文件或出生證明,依法提出請假申請;對雇主而言,應尊重勞工請假權益,不得拒絕或予以不利處分。否則不僅可能違反性平法規範,還會影響企業形象與勞資關係。陪產假的本質,是國家對父親角色的承認與支持,不因地點而受限,因此在配偶不在國內生產時,勞工仍應享有陪產假的完整權利。

律師回答: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有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第7項)。僱主不得拒絕請假,且不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僱主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關於這個問題,配偶不在國內生產,勞工究竟是否可請陪產假?

這個問題必須回到陪產假的立法目的與修法沿革加以探討,因為任何一項法律規定的存在,並不僅是形式上的條文文字,更是基於背後的價值判斷與社會政策需要。以喪假為例,其立法目的並不僅限於讓勞工得以處理親人身後事,更重要的是承認喪親勞工需要心理撫慰與身心調適,因此即使外籍移工在台工作,無法返國奔喪,其母國親屬死亡時,雇主仍須依法給予法定喪假,以達慰撫心靈之立法目的。陪產假的情形亦然。

 

最初我國在陪產假制度萌芽階段,僅規定分娩日當天及前後各兩日合計五日內可選三日請假,且假期不可分次,遇到假日也不再延長。例如若勞工配偶剛好在農曆春節期間分娩,勞工也只能在節日中選擇三日請假,不得展延至其他工作日。這種設計顯示,早期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讓勞工在配偶分娩的關鍵時刻,能夠在場陪伴,安撫情緒、分擔壓力,並非純粹為了照顧嬰兒。後來隨著性別平等與少子化議題日益受到重視,陪產假的制度逐漸擴大。

 

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且薪資照給。這項修法不僅延長陪產假天數,更將陪產假與陪產檢假整合,形成總額七日的假別,使勞工得以在孕程中的產檢或分娩時選擇最適合的時點陪伴,反映立法者強調親職共享與性別平權的政策意圖。

 

問題在於,若勞工的配偶並非在國內生產,勞工是否仍能請陪產假?就立法目的而言,陪產假的核心是「陪伴」,亦即在配偶分娩時提供心理支持與實質協助。如果配偶在國內分娩,陪產假毫無疑問應該給予。但若配偶在國外分娩,勞工是否必須親身在場才符合陪產假的「陪伴」意旨?

 

還是只要發生分娩事實,即勞工享有請假權利?從類比喪假的例子來看,立法目的包含心理撫慰與親屬事件參與,即使無法親臨現場,法律仍肯認請假之必要。陪產假亦可採取相同理解:即使勞工無法即時飛往國外陪同配偶分娩,分娩事實仍然發生,勞工身為父親或伴侶仍有心理與家庭角色的調適需要,依法不應剝奪其請假權。再者,現代科技進步,視訊陪伴、跨國關懷亦屬「陪伴」的一種形式,不必拘泥於是否實際到場。因此,配偶不在國內生產時,陪產假的權利仍應存在,勞工依法可請假,雇主不得拒絕。

 

另一方面,從條文文字觀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僅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為要件,並未限定地點,亦未規範分娩必須發生於國內或國外,亦未規範勞工必須在場實際陪同。只要勞工的配偶確有妊娠產檢或分娩事實存在,即屬請假要件具備。勞工於申請時,原則上僅須提出「媽媽手冊」、「醫療證明」或「出生證明」等相關文件,若配偶在國外生產,則可提供國外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或醫師診斷書,以此證明分娩事實。

 

雇主不得以「配偶未在國內分娩」為由拒絕給假,否則將構成違反性平法之行為,可能遭裁罰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進一步而言,若勞工確實前往國外陪伴分娩,陪產假自應在出國期間內計算。但若勞工因其他原因無法即時前往,只能事後再返國,則陪產假應視為分娩發生日起算,於分娩當日及前後15日內請畢,符合施行細則規範。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陪胎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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