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期間勞工仍得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無薪休假僅是勞雇雙方因應經濟情勢所為之暫時性調整,並不影響勞工依法享有的安胎休養假、產檢假及陪產假之權利。雇主在無薪休假期間,仍應依法准予勞工申請上述假別,並依相關法令給付薪資或依法處理工資計算,不得拒絕或施以不利益處分。否則,不僅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21條之強行規定,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與勞資爭議。因此,雇主在處理勞工於無薪休假期間申請安胎休養假、產檢假或陪產假時,應以保障勞工母性健康與家庭照顧功能為優先,遵守法令規範,以免違法受罰。

律師回答:

關於無薪休假期間勞工是否仍得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假之問題,必須先理解無薪休假的法律性質與母性保護制度之立法目的。所謂「無薪休假」,並非法律上特定名詞,而是指勞雇雙方因景氣不佳、訂單減少或其他經營困境,合意暫時縮減工時、暫停勞務提供並減少工資的協議性措施,其本質上屬於勞動契約履行暫時停止,並非契約關係消滅。因此,勞工於無薪休假期間,與雇主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勞工仍是受僱者,理論上仍享有法律上所保障的各項請假與權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明文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而依第21條更進一步保障:「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可見,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僱傭關係存續,雇主不得拒絕合法的安胎休養假、產檢假與陪產假申請,否則即屬違法。

 

勞動部於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0153號函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無薪休假期間,若勞工提出安胎休養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均應依法准假,不得拒絕。該函明白指出:「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換言之,產檢假與陪產假為有薪假期,無薪休假並不影響勞工請領原契約工資,雇主仍應給付薪資;至於安胎休養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範,於一年內三十日內工資折半發給,超過部分則屬無薪病假,雇主依法給假即可。

 

舉例來說,若某企業實施每週二、四為無薪休假,勞工配偶於週三分娩,勞工提出陪產假申請,即便該週本應部分日子未排班或屬於無薪休假,雇主仍須依法准予陪產假,並依原契約工資額給薪,不得以「當日屬無薪休假」為由拒絕或不給薪。若勞工妊娠期間須產檢而請產檢假,即便撞期無薪休假日,仍屬有薪給假。至於安胎休養假,因屬普通傷病假性質,薪資計算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三十日內折半發給,超過則無薪,但雇主不得拒絕給假,更不得以請假為由影響全勤獎金或其他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無薪休假本質上是勞雇雙方合意調整勞務提供的一種措施,但並不具有凌駕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母性保護的效果。母性保護措施本質上具有強行規定性質,屬於最低標準,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或減損。若雇主企圖以「無薪休假協議」為由否認勞工的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假,將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違法行為,除可能受裁罰外,亦可能衍生勞資爭議甚至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雇主不得將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產檢假或陪產假視為缺勤,不得因此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升遷。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全勤獎金的性質究竟是否屬工資。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全勤獎金通常與出勤情形掛鉤,但主管機關已多次解釋,勞工依法請安胎假、產檢假或陪產假,不得因此被視為缺勤,亦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即屬不利益處分,違反性平法之明文。

 

更進一步,從國際公約與人權保障的角度觀察,母性保護與家庭照顧措施已經是勞動保障不可或缺的一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強調國家應提供懷孕、分娩及育兒期間的特殊保障,以避免女性因生理特殊性或家庭照顧責任而遭受職場不利處境。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工請假規則即是對此精神的內國法化。因此,即便在無薪休假等經濟困境下,法律仍要求雇主不得犧牲母性保護與家庭照顧假別,以保障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懷孕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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