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勞工有哪些請假權益要留意?
問題摘要:
懷孕勞工應特別留意自身享有的請假權益,包含產檢假、安胎假、產假、流產假、陪產檢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這些措施不僅是法律賦予的基本保障,更是勞工與家庭能兼顧健康與工作的關鍵依靠,若雇主違法拒絕或打壓,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確保自身權益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懷孕的勞工在職場中常因身心狀況與工作表現受到不當對待,甚至遭雇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被任意調職或以業務緊縮為名而專挑孕婦解雇,這些情形在實務上並不罕見,為避免性別歧視及保障孕期女性的工作權益,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設計完整的請假與留職制度,讓懷孕勞工在孕期、分娩及產後照護階段均有明確保障。
首先在懷孕期間最基本的請假權益就是「產檢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懷孕女性可享有七日產檢假,並且薪資照給,且此假可以按小時、半日或整日方式彈性請領,但為避免計算混亂,一旦選擇請假單位就不得更改,這讓孕婦能安心定期進行產檢,不致因擔心影響薪資或工作評核而延誤檢查,若醫師診斷有安胎需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可請「安胎假」,此假視為住院傷病假處理,雇主不得拒絕,30日內工資折半計給,最長可達一年,且可分段依身體狀況請領,保障孕婦能獲得必要的醫療休養,不必冒險硬撐上班導致母胎危險。
當女性勞工進入分娩階段,依法可享有八週(56日)產假,最早可於生產前四週開始請領,並包含生產當日,雇主必須全薪給付,若不幸發生流產,則依妊娠週數不同享有不同天數的假別:滿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享四星期產假,兩個月至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享一星期產假,未滿兩個月者則享五日產假,這些都是全薪保障,體現法律對孕婦身心恢復的重視;此外,若男性員工的配偶懷孕或分娩,亦享有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共七日,須於產檢或分娩當日及前後十五日內使用,可連續或分散請,但必須以日為單位,雇主同樣需照給薪資,部分費用還能由政府補助,顯示立法已經強調父親在家庭中的參與責任。
除上述孕期與分娩假別之外,最為關鍵的是「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可於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最長不超過兩年的育嬰留停,每次不得少於六個月,若同時撫育兩名以上子女,期間合併計算,但最長仍以最幼子女的兩年為限,雇主不得拒絕申請,勞工於育嬰假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本由雇主負擔的保費免繳,由政府補助,勞工自付部分得延後三年繳納,降低經濟壓力;而依第17條,育嬰假期滿後勞工有復職權,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除非因歇業、組織變更、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必須讓勞工恢復原職或同等職位,若無法復職則須依法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這確保勞工不會因育兒中斷職涯並保障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子女未滿二歲者,父母每日享有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必須另於休息時間外給予,並視為工作時間,若每日加班一小時以上還應再給三十分鐘哺乳時間,雇主不得藉此減薪或剝奪權益,此外,若受僱者所在單位僱用三十人以上,依法可請求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或調整工時以照顧未滿三歲子女;僱用滿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更須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建構結構性支持。
另依第20條,勞工因子女或家庭成員預防接種、重大疾病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每年可請七日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雖無薪資保障,但有助於勞工履行家庭責任。
最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所有這些假別請求均屬強行法,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藉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施予任何不利處分,否則即屬違法並受罰。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懷孕
瀏覽次數: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