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色老闆如何自保?
問題摘要:
遇到色老闆時,勞工應以裝聽不懂、明確拒絕、蒐證存證為首要步驟,並善用申訴與司法途徑保障自身權益,切勿輕忽或妥協,因為法律已建立明確的防護機制,足以協助受害人擺脫困境並追究加害者責任,唯有勇敢拒絕與及時行動,才能真正自保並杜絕色老闆橫行的空間。
律師回答:
在職場上,最令人感到害怕的並非單純的苛刻主管,而是利用權力地位施壓、進行不當言語或行為的色老闆,因為這類型態的行為往往隱密,受害人也基於職涯考量或擔心失業不敢出面反抗,因此如何在遇到色老闆時自保,就成為法律與實務操作上的重要課題。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
職場性騷擾指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
其一為「敵意環境型」,指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限於老闆,包含同事、洽公客戶、供應商等)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受害人於工作中感受脅迫或冒犯,導致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其二為「交換條件型」,指雇主或有權限者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並以勞務契約成立、存續、升遷、獎懲或報酬等作為交換條件,這類情況在法院判決中屢見不鮮。實務上例如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中,老闆因員工拒絕性要求而將其解僱,法院即認定此屬違法性騷擾與不法解僱。
面對色老闆時,法律固然提供救濟,但實務操作上仍需先掌握自保方法,第一步就是「裝聽不懂」,即當對方言詞或暗示尚未公開化、明確化時,透過不予回應或裝作未聽見的方式避免情境升溫,既可避免當場正面衝突,也能給對方警示,讓其知悉行為並不被接受。
第二步則是「下次聊」,也就是在對方再次提及相關話題時,明確表示拒絕,讓對方清楚界線所在,並留意搜集對話紀錄或證據,因為性騷擾案件常因隱密性而缺乏旁證,受害人自身的紀錄與證據便成為關鍵。
第三步則是「錄音存證」,在確認行為具備持續性或已明顯超過一般社交尺度時,蒐證尤為重要,因為法院在認定有無性騷擾時,會審酌雙方對話語境、工作背景與具體事實,因此錄音、訊息紀錄、電子郵件等都能成為有力佐證。需要強調的是,若雇主進一步提出「性愛契約」或要求員工簽署涉及性行為的約定,即便勞工迫於壓力簽下,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為民法第72條明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再加上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得撤銷,因此即使員工簽署性愛契約,也可以事後撤銷,且該文件反而會成為日後控告或申訴的重要證據。
再者,若老闆以威脅不從則資遣的方式逼迫員工配合,即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禁止的交換條件型性騷擾,勞工可依法請求救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知悉性騷擾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否則須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害者即為雇主,受害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受理調查並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審議。需要注意的是,性騷擾事件並無申訴時效限制,受害人即使多年後才決定申訴,仍可依法進行,法院亦會參酌各種佐證資料進行判斷。
另一方面,若受害人因拒絕老闆的性要求而遭到解僱或調職,則構成報復性處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雇主除須撤銷不法處分外,還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公司名稱,嚴重損及企業聲譽。在自保層面,勞工應明確拒絕並表達態度,不要因擔心職涯受影響而選擇隱忍,因隱忍不僅可能助長對方行為,更會讓自己處於持續被害的處境;在法律層面,若情節嚴重甚至涉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刑事犯罪,則可立即報警提告,刑法第221條、224條均有明文處罰,司法機關將介入偵辦。最後,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如雙方自願,就不算問題」,但在職場環境中,上下屬關係本就存有權力不對等,縱使表面同意,仍可能被認定為非真意,風險極大,不僅勞工可能因此失去保護,雇主更可能因此觸法,造成雙方都難以承受的後果。
-勞資-性平-職場性騷擾-
瀏覽次數: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