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官要求求職者加入臉書好友,求職者是否得以拒絕?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面試官要求求職者加入臉書好友,原則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求職者得拒絕,且拒絕後不得因此遭差別待遇。臉書屬私人社群平台,其內容屬個人生活資訊,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強制取得。若雇主以此為錄取條件,已構成就業歧視並侵害隱私權,得受行政處罰及民事責任。求職者應了解自身權益,勇於拒絕不當要求,並於必要時保存證據、尋求勞動主管機關協助;雇主則應建立符合法律規範的面試制度,重視資料隱私與人格尊重,以維護企業形象與法令遵循。從法理及社會角度觀之,面試過程應回歸專業與公平原則,不應以社群生活作為評價標準。人格尊嚴、隱私自主與就業平等,是每位求職者不容剝奪的基本權利。唯有在保障隱私與公平競爭的環境中,勞動市場方能達成真正的正義與信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求職環境中,面試官要求求職者加入臉書好友的情形,已成為個資保護與就業歧視爭議的重要焦點。臉書(Facebook)雖為公開社群平台,但使用者可依個人意願設定隱私權限,控制他人能否瀏覽其貼文、相片、留言與動態,因此其內容屬於個人生活資訊的一部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皆屬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與「隱私資料」。倘若面試官以面試為由,要求求職者加入好友、提供帳號密碼或開放隱私設定,即屬強制或間接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私人資訊,依法不得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求職者人格尊嚴與隱私權,避免雇主藉招聘之名,探查個人生活、宗教、性傾向或政治立場等與職務無關之事項。

 

若有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進一步而言,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隱私資料」包括三類:一為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檢測、HIV檢驗、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為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為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若要求求職者提供上述資料,除非能證明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之特定目的,且與工作目的間有正當合理關聯,否則即屬違法。社群媒體帳號屬個人生活資訊的一環,包含家庭狀況、社交圈、政治傾向、宗教信仰及個人嗜好,均非就業所需之範疇。倘雇主要求求職者加好友或登入帳號,即意圖存取個人隱私內容,違反該條規範。

 

事實上,近年不少企業為降低用人風險,傾向透過臉書、Instagram、Threads、LinkedIn等社群網站了解求職者背景,試圖藉此評估人格特質與價值觀。然而,這種作法雖出於篩選動機,卻可能侵犯求職者隱私與人格尊嚴,甚至觸犯就業歧視禁令。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外貌、身心障礙或過去工會會員身分為差別待遇之理由,倘若雇主因求職者社群媒體內容(例如政治言論、性別立場、宗教活動或生活照片)而拒絕錄取,即構成就業歧視,除罰鍰外,尚得為民事侵權請求損害賠償之原因。舉例而言,若求職者因宗教信仰常於臉書張貼教會活動照片,而面試官藉此認為其週末無法加班而拒絕錄用,即屬以宗教為由之差別待遇,違反就業平等原則。又如求職者在臉書表達政治立場而被認為不符公司文化而遭拒用,亦構成違法。

 

法律上「個人資料」之概念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指可識別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片、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財務、社會活動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臉書好友名單、動態、留言、按讚紀錄等均屬「社會活動」或「個人生活」之範疇,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蒐集利用。企業若要求求職者加入好友而取得其社群動態,即屬「蒐集個資」行為,依法須符合特定目的原則、合法取得原則與必要性原則,否則即屬違法蒐集。

 

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除法律層面外,倫理與人權觀點亦顯示此行為的問題性。面試關係本質上為權力不對等關係,面試官掌握錄取與否之決定權,求職者往往因害怕得罪或喪失機會而被迫同意加好友。此種「非自願性同意」並非真意表示,法律上應認為無效。求職者有權明確拒絕,且不得因此被視為不配合或不適任。

 

若因拒絕提供帳號、拒加好友或不願開放隱私而遭拒錄,求職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主張「就業歧視」,並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命雇主限期改正並處罰鍰。

 

企業,面試過程中應聚焦求職者之學經歷、專業能力與職務適配性,不得以社群媒體內容作為判斷依據,更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帳號密碼、私訊截圖或加入群組。若企業確有查核求職者背景之必要,例如涉及安全敏感職務(如金融機構、國防、警衛、醫療或教育機構),亦須遵守比例原則,事先告知蒐集目的與用途,並取得明確同意。即便如此,仍不得進入其私人社群空間或蒐集與工作無關之資料。

 

求職者若遇到此類情形,應保持冷靜,禮貌但堅定地表明拒絕,並可引用法律規定作為依據,例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臉書屬個人生活範圍,恐與工作無關,請見諒。」如面試官仍持續施壓或以此作為錄取條件,求職者可紀錄對話內容作為證據,事後向勞動局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透過勞動權益團體協助提報檢舉。若雇主因而拒錄,求職者可主張違法歧視或侵害隱私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企業亦應強化內部人資教育,確保面試官熟悉就業服務法、個資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範,避免以主觀印象或社群偏見作為用人判斷依據。人資部門可設立「面試標準作業流程(SOP)」,禁止面試中詢問求職者個人生活、家庭、婚姻、宗教、政治或社群帳號等敏感資訊,並要求所有面試紀錄留存與稽核。若企業違法收集或使用社群資料,除行政罰外,尚可能損害公司形象與品牌信譽。

 

實務上已有求職者因被要求加入面試官好友而公開指控企業侵權,造成公關危機。事實上,社群帳號之內容本屬私領域,而非公開求職資料。求職者與雇主之關係在勞動契約成立前尚未發生權利義務關係,雇主不具備蒐集其個資之正當基礎。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蒐集個資應於特定目的範圍內,並以合法合理方式為之;未明確告知求職者蒐集目的、用途、保存期限及權利,直接要求加入好友或存取帳號,均屬違法行為。此外,企業若因此取得求職者家庭照片、情感狀況或宗教信仰資訊,進而影響錄取判斷,亦違反就業平等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服務法並非僅保護正式員工,對於求職者、面試者及實習申請者均有適用。依第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調查、命限期改正、並處罰鍰。若求職者因揭露隱私遭拒錄,可申訴要求行政調查,甚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將依具體事證判斷雇主之行為是否逾越「就業所需」之合理範圍。例如若企業僅要求提供LinkedIn職場履歷,目的在驗證工作經歷,屬合理範圍;若要求加臉書好友以檢視生活照片或留言,則屬明顯逾越必要性。

-勞資-就業保護-非法要求就業資訊-勞工資訊保護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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