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是情節重大?有損害就是重大嗎?
問題摘要:
損害不等於重大;違規不等於重大;主管覺得嚴重不等於重大;情緒上受不了不等於重大;想解決問題不等於重大;法律上的重大,必須是蓄意、危險、職務高度風險、信賴破裂、損害具體且嚴重、程序完整、最後手段性成立。只要雇主掌握這些標準,並且建立完整的蒐證系統、紀錄制度、警告流程、改善計畫、教育訓練,再搭配具體損害或危險性證明,就能真正掌握「情節重大」的操作邏輯,也才能避免在勞資爭議中賠了夫人又折兵。以上內容提供作為企業管理、勞動法遵循、訴訟風險控管的重要原則,與你分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關係中,「情節重大」幾乎是勞資糾紛裡最常被雇主誤會也最常被法院推翻的概念,許多雇主以為只要員工不遵守工作規則、造成一些損害、不聽指揮、不守流程,就能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開除,但實務完全不是如此簡單。
法律設計「情節重大」的目的,是讓雇主在面對真正破壞信賴基礎、危害企業營運、屬於重大違反義務的情況時,得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同時也防止雇主將「一般管理問題」或「個人性情不合」、「效率不佳」、「態度不好」、「偶發過失」誤當作重大違規來解僱勞工,因此法院才會建立極嚴格的標準,而雇主最常在此翻車的原因就在於未能釐清:什麼叫具體損害?什麼叫重大?不是所有損害都是重大,也不是所有違規行為都能構成重大。
什麼才是情節重大?只要有損害就算重大嗎?答案很清楚:否。沒有蓄意、沒有危險性、沒有信賴關係破裂、沒有程序完整、沒有適當蒐證、沒有最後手段性原則,就算損害客觀存在,也未必能成立重大違反。損害是判斷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也不是決定性因素,法院審查的是真正、具體、重大到足以「讓僱傭關係無法繼續」的程度,而非只要有損害就算重大。這個原則只要掌握,所有勞動事件的判斷就會清晰許多。
一名產線操作員,平時操作機器時一邊講電話,造成機器受損,公司多次警告後仍不改善,某日甚至操作不當造成溫度過高,差點起火,主管大怒要求立即開除。問題是:這樣到底能不能依勞基法第12條立即解僱?若從社會直覺看,很多人會覺得「這種人不開除留著幹嘛?根本害死公司」,但法律不是情緒反應,而是要看三件事:第一,行為是否達到重大違反;第二,損害是否重大且可證明;第三,公司是否已完成必要程序與舉證。以案例來看,員工行為確實具有高度危險性,而公司又可證明其反覆違規、屢勸不聽、甚至造成機器受損且有可能引起重大災害,屬於有損害、有危險、有蓄意(因為反覆發生)且程序完整(多次告誡、懲處、蒐證、影片紀錄),因此最終解僱成立。但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環,法院很可能會反過來認定:「只是一般過失」、「管理問題」、「可以調職或降低工作難度」、「可以先改善」、「未達最後手段性」,解僱無效,甚至需恢復原職。這就是「損害不等於重大」的最好例子。
某醫療院所因員工請假而片面修改考績並予以懲戒解僱,法院判決為不當解僱,原因在於:員工即使有請假瑕疵,但未造成院方重大實質損害,也未破壞信賴基礎,更未證明員工蓄意隱匿疫情或造成重大危害,加上院方未按照程序進行調查與審查,因此不能逕行解僱。這裡再一次說明:損害不等於重大,嚴重性不足、程序瑕疵、未達最後手段性,會讓解僱失效。
業務經理拿回扣 20 萬,之後又把代理商客戶轉給別家公司,造成代理商重大損害,代理商總經理揭發,港商立刻調查後予以開除。此案最終獲得法院肯認,此即所謂真正的「情節重大」。為什麼?因為具備所有要件:第一,蓄意性極高(向代理商勒索回扣、明知違法仍然為之);第二,破壞信賴基礎(業務經理職務屬高度信賴關係,被托付與合作夥伴往來處理事務,卻背叛公司);第三,重大損害(代理商大量失去客戶與收入,合作關係遭破壞);第四,程序完備(代理商提供支票影本、公司進行調查、員工謊稱是借款但無法提出證據);第五,最後手段性成立(此類行為已屬犯罪性質,公司怎麼可能還讓他繼續擔任業務經理?)。本案最典型地顯示何謂「情節重大」:不是小問題,不是態度不好,而是蓄意、惡意、破壞信賴、造成重大損害。
員工利用事病假、生理假、國定假日串接連續五次出國,假單上刻意不勾選出國,但實際出國被發現後仍拒絕認錯。法院認為:員工確實違反忠實義務,但未造成中研院重大損害,因此不符合情節重大之程度,解僱無效。這個案例最重要的教訓是:違規行為即使嚴重,也不必然達到重大。你不爽、不服管理、不誠實,這些都可能違反忠實義務,但若沒有造成企業實質損害,法院仍不會認定為重大。這就是雇主最常誤判的地方。
因此,什麼才是「情節重大」?
以下為最高法院數十年來所形成的標準:第一,行為態樣是否嚴重,例如是否涉及蓄意違反指示、蓄意隱匿、蓄意損害、蓄意不作為;第二,違規是否累次或首次,累次違規較可能被認定重大;第三,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故意程度越高越接近重大;第四,是否造成企業損害,且損害必須具體、可量化、可證明;第五,損害是否重大到足以破壞信賴基礎,而不是小瑕疵或輕微損害;第六,職務性質是否特殊,例如財務人員、業務主管、醫療人員、資訊管理人員、產線危險機台操作人員等,其職務風險越高,違規行為越容易被認定重大;第七,公司是否已給予改善機會,包括警告、晤談、記過、調整職務、教育訓練等;第八,公司是否完成調查程序,包括蒐證、確認事實、雙向聽取陳述等;第九,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公司是否已無其他手段可以矯正員工行為。
為什麼員工最後被合法解僱?
因為五大要件全部具備:第一,行為高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災害;第二,屢次違規(6個月10次警告);第三,主觀上明知危險仍故意邊講電話邊操作;第四,造成機器損壞和具體財務損失;第五,公司程序完備(監視器畫面、多人證詞、操作規範明文規定禁止攜帶手機、已給予改善機會);第六,最後手段性成立(公司甚至已將調離機器一次,但仍故態復萌)。以上因素組合,使法院得以認定其違規行為已至情節重大。
然而,如果換一個情境:假設員工只是偶爾操作不當,但機器無損、未起火、未造成損害,公司沒有警告、沒有記錄、沒有蒐證、沒有規則明文、也沒有教育訓練,那麼即使今天員工真的差點造成危險,仍不足以成為立即開除的理由,因為程序瑕疵、舉證不足、改善機會缺乏、損害不具體、最後手段性不成立。這就是為什麼「損害」不是「重大」的充分條件。
最後必須強調:真正的「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覺得嚴重,而是「客觀上無法期待僱傭關係繼續」。簡單說就是:行為壞到公司無法再信任你;或危險大到公司無法再承擔風險;或蓄意惡到公司無法再容忍你的行為;或損害重到公司無法與你繼續合作。反之,只要仍有改善可能、損害不大、沒有惡意、程序瑕疵、未蒐證、未警告、未記錄,就不會構成重大。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開除(懲戒性解僱)-違約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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