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非法外籍勞工有沒有受我國勞基法的保護呢?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勞動法制之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受僱從事工作而領取報酬」之勞工,不因國籍或身份而有所歧視。非法外籍勞工雖不具就業許可,其雇主聘用亦違反就服法,然一旦成立勞雇實質關係,依法仍可主張勞基法上之工資、工時、休假及職災補償等基本權利,司法實務與勞政體系亦已明確表示不因其身份非法而剝奪勞工之基本權益。勞基法作為勞動條件最低保障標準,旨在遏止雇主以身份不正當為藉口而逃避法律責任,並確保所有在台從事勞動之人,均能獲得基本人身安全與經濟保障。因此,不論身份是否合法,凡是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之人,皆可視為勞基法意義下之勞工,依法主張其權益不應受到漠視或排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究竟非法外籍勞工有沒有受我國勞基法的保護,這個問題在實務上與法理上皆有明確回應。
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適用於農、林、漁、牧、礦業、製造、營造、水電煤氣、運輸倉儲通信、大眾傳播等行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並進一步說明適用範圍不限於整個行業,也可以針對部分工作場所或特定工作者指定適用。且該條同時指出,勞基法原則上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除非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致確有適用窒礙難行,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始得排除適用。
換言之,凡屬勞雇關係而未經公告排除之工作者,不論其身分為何,原則上均應受勞基法最低保障標準之拘束。進一步來看,勞基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條明示,係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與健全勞雇關係,並非僅針對具有合法身份的工作者。
依照勞基法第2條的定義,雇主是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而勞工則是指受僱於雇主從事工作而領取工資之人,並未限定為持合法工作證之外籍勞工。因此,即使該名外籍勞工在台未經許可工作,只要實際上有付出勞務並獲取報酬,便可成立事實上之勞雇關係,依法仍應受勞基法規範。
「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護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又同法第2條亦就雇主之定義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工則係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並未侷限於合法獲得在本國工作許可之勞工與雇主間始能成立勞基法之僱傭關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之適用範圍並不侷限於合法外勞與雇主之間,非法外勞與雇主之間,亦可成立勞基法所規範之僱傭關係。簡單說,有的,即便是非法的外籍勞工,只要是付出勞力後可以領薪水的,都可以合法成立勞基法之僱傭關係。
既然非法外籍勞工亦得適用勞基法之規範,則其在工作期間若遭遇職業災害,亦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補償,包括必要之醫療費、療養期間工資、殘廢補償乃至死亡補償。
若雇主拒絕給付,勞工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向勞保局申請災害補助,無須擔心因非法身分而無法取得實質保障。實務中亦有勞保局受理非法外勞災害補助申請之案例,顯示法制已將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基本權益置於勞動身分之上位保護。然須注意,非法外勞仍可能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面臨遣返或處分,其法律地位雖未合法化,但對於其實際提供勞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雇主不得以「外勞身份不合法」為由逃避應負之補償義務。
就服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之規定,除第50條各款所定之外國人外,其他外國人於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各款之工作,無論工作是否具繼續性,均以經許可為限,其許可並均定有期限,此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旨在保障勞動契約之存續,以維護勞工工作權之立法考量不同。雇主依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雖未限制應訂立定期契約,但雇主基於該法對於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與外國人訂立定期契約者,自非法所不許,縱其工作具繼續性,不當然適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為不定期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另就雇主與外籍勞工之契約性質而言,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列得聘外國人從事之工作,雇主與外勞間契約可依其聘僱許可期間訂為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第1項雖原則上規定對繼續性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但外國人聘僱因受就服法諸多限制與管理要求,即使其所從事工作具繼續性,亦不當然適用勞基法關於不定期契約之規定。
亦即,對合法外勞而言,基於外籍身分與許可制度,契約性質可依個案訂立定期契約,而不以勞基法第9條為絕對。然對非法外勞而言,雖無聘僱許可,但其事實上工作關係一旦成立,仍受最低勞動保障原則拘束。
既然非法外籍勞工和雇主間可以成立勞基法上之僱傭關係,那自然就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必需之醫療費用、因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所可獲得的工資、殘廢補償等。若是雇主想耍賴不願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大家也不用害怕,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勞資-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就業服務法第50條=就業服務法第51條=就業服務法第52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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