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雇主可請勞工另行補班而抵充當日的加班費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在工作日遇到天災未出勤,雇主應該避免單純以加班費來解決問題,而應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日的安排。勞資雙方可以將原定的工作日視為休息日或例假日,這樣不僅能保證勞工的休息權,還能避免因加班費問題引發的爭議。勞基法對於勞工的休息日和加班工資有著明確的規定,雇主應當遵循這些規定,尊重勞工的休息權,並在天災等特殊情況下積極協商解決方案,以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勞工在工作日遇到天災未出勤,雇主有權不支付相應的工資,但如果選擇支付,這些支付不得用來抵銷勞工可能應該獲得的其他補償,如加班費或特別休假的工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工作日遇到天災未出勤,這種情況下雇主的權利和勞工的義務受到民法和勞動法的規範。民法第266條的規定,如果勞工因天災無法工作而未出勤,雇主有權不發給相應的工資。勞工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工作職責,雇主可以合法地減少或不支付這段時間的工資。
然而,如果雇主選擇支付工資給未能出勤的勞工,這些支付的性質不同於加班費。抵充假日加班費,同理,雇主支付天災當日工資也不能用來抵充勞工可能應該獲得的加班費。這種區別的基礎在於不同支付的法律性質和目的。加班費是為彌補勞工因超時工作而應得的額外補償,而非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而未出勤,並不符合加班的法律定義。
勞工在工作日遇到天災未能出勤,這一情況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不僅是工資支付的問題,更是勞資雙方在如何處理工作日缺勤、加班以及休息日安排上的協商問題。尤其在天災這種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勞基法如何保障勞工的權益,並且給予雇主合理的操作空間,成為重要的法律議題。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即便勞工在某一天因天災(例如颱風)未能出勤,也不應視為勞工自願或無故缺勤,而是應該實際情況重新安排工作日與休息日。換句話說,當遇到天災等特殊情況時,勞資雙方有協商的空間,可以考慮將原定的工作日視為休息日或例假日,而非要求勞工以額外加班來抵充。
這一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費和工資支付的性質不同。加班費是針對勞工超過正常工時工作的補償,旨在保障勞工在工時延長下的額外利益。然而,勞工未能出勤並不等於需要額外工時,因此,單純將天災當日未工作時間用加班費來進行抵銷並不符合勞基法的精神。加班費與天災未出勤的工資應該分開考量,因為它們的法律性質根本不同。
其次,從實務操作角度來看,勞資雙方應該達成協議,勞基法的規定,調整工作日的安排。如果勞工因天災未能工作,雙方可以協商將原定的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並協議重新安排工作時間。這樣的操作不僅能保障勞工的休息權,還能確保雇主的工作安排不會因天災而受到過多干擾。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協商的核心在於雙方的合意。勞基法雖然規定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但在特殊情況下,勞資雙方可以靈活處理工作安排,以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在天災情況下,通常應該避免強行要求勞工補班,因為這樣的做法不僅可能違反勞基法的原則,還可能引發勞資糾紛。
另外,從雇主的角度來看,雖然天災會對生產運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法律規範,除非雇主可以證明仍可受領勞務,否則必須尊重勞工拒絕工作之自由,最多不給付工資即可。在面對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時,雇主不應該強迫勞工加班,而應該與勞工協商,尋找最合適的方式來安排工作。例如,雇主可以提出將未出勤的工作日作為補休,或者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工作日調整,這樣既能保障勞工的法定休息時間,又不會影響到工作進度。
在這樣的情境下,雇主如果選擇要求勞工加班來補償未出勤的工作日,那麼就必須遵循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時和工資的規定。勞基法對於加班工時有明確的上限規定,並要求在超過正常工時的情況下支付額外工資,因此,在天災未出勤的情況下,單純通過加班來解決並不合適,這也有可能引發勞資糾紛。
-勞資-工時-加班-補班-天災停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瀏覽次數: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