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週變形工時不可用「月」當單位來排定休息日?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4週變形工時制度在勞基法的框架下,雖然提供企業在高峰期調整工時的靈活性,但其操作必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包括工時、加班費、休息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企業在實施這一制度時,應該謹慎處理排班問題,確保每個4週周期內的工時和休息日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避免因工時安排不當而引發法律糾紛。同時,企業應該加強與勞工的溝通,確保勞工能夠理解新的工時制度,並適應這一變動,從而實現勞資雙方的和諧合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30條,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日也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在特定條件下進行工時調整,這些調整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在無工會的情況下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進行。
具體來說,雇主可以將兩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進行調整,但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並且每工作日的工時不得超過兩小時。這樣的調整能夠為企業在繁忙期提供更多的靈活性,但同時也要求企業確保勞工的工時不會過度延長,並且每週的休息時間要符合規定。
在4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也可以勞基法第30條第3項進行工時分配。這項規定,勞工每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可以進行調整,這樣的安排通常需要在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下進行。此規定的目的是讓雇主在特定情況下能夠更加靈活地調配工作時間,應對季節性或業務高峰期的需求。然而,這樣的調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也必須達到勞基法的要求。
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若企業實施4週變形工時,每四週內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這是法律對勞工工時的保護,防止勞工在長時間工作後過度勞累,並確保他們能夠得到足夠的休息。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某些企業會當月的排班情況,將休息日安排在整個月份內,而忽略每四週內必須休足八天的要求。這樣的做法表面上看似符合勞基法的要求,但實際上卻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勞工在某些4週內的休息日不達標,從而造成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出現不足的情況。
舉例來說,某企業在設置4週變形工時時,將員工的休息日排在整個月的範圍內,這樣雖然每月的休息日數量達到規定的要求,但卻可能會在某些4週內未能提供足夠的休息日。這樣的安排,尤其是在特定的4週內,可能會出現勞工僅休息7天,而非8天。勞基法規定,這樣的情況是違法的,勞工應該每四週內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否則雇主需為勞工支付加班費。
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一些企業已經開始調整其排班和工時安排方式。一個較為合理的做法是,企業可以將排班單位設為兩個4週周期,並在排班時確保每個4週周期內勞工的休息日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這樣,企業既能滿足勞基法對於工時和休息日的要求,又能避免因工時安排不當而引發的法律問題。在這種安排下,若需要調整排班,可以實際情況調整第二個4週周期的班表,這樣既能達到法定標準,也能保證勞工的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勞工對於4週變形工時制度的適應問題也需要重視。由於勞工已經習慣以月份為排班單位,一旦改為以4週為排班單位,可能會造成不適應。這不僅影響勞工的工作節奏,還可能引發薪資和加班費計算方式的混亂。勞工的工資計算通常是基於月份的工時來進行的,當排班周期改為4週時,勞工可能會對薪資的預期有所改變,並且對於加班費的計算也可能感到困惑。因此,企業需要在實施這一變動之前,向勞工詳細解釋新的工時制度和薪資計算方式,確保勞工能夠理解並適應這一變動。
-勞資-變形工時-排班-四週變形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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